台灣金融史 · 翻舊帳 EP50

揚子木材案始末:
經濟部長被起訴、判無罪,兩年後回到政府

1955 年,一場立法院質詢讓經濟部長兼中信局長尹仲容請辭、被起訴。三名被告全部無罪;兩年後,他回到政府,隔年管起外匯貿易。

鋮馨融資顧問團隊 · 2026年10月 · 閱讀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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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

先講結論:揚子木材案是 1955 年的一件訴訟案。立法委員指控揚子木材公司向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等單位取得借款與外匯、舊債未還又獲新融資;時任經濟部長兼中央信託局局長的尹仲容隨即請辭,同年 7 月與中信局副局長、公司負責人等三人以貪瀆罪嫌被起訴。三名被告一審全部無罪,1956 年 2 月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定讞。1957 年 8 月尹仲容回到政府,隔年接掌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

影音版約 60 秒(2026 年 10 月 16 日 12:30 公開):翻舊帳 EP50|揚子木材案 本文是完整史料版,比影片多了每一步程序的出處、離職時間各說與誤傳排雷。

本文目錄
  1. 被起訴的部長,兩年後回到政府
  2. 1955 年 3 月:立法院質詢
  3. 偵查、請辭、起訴
  4. 1955 年 10 月:三名被告無罪
  5. 定讞之前,部長職位已經交出
  6. 1957 年回到政府,1958 年管起外匯貿易
  7. 六個常見誤傳
  8. 這件事今天還剩下什麼
  9. 常見問題
  10. 查證來源清單

被起訴的部長,兩年後回到政府

民國 44 年(1955)7 月,經濟部長尹仲容被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提起公訴。兩年後,民國 46 年(1957)8 月,他回到政府,出任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秘書長;隔年 3 月,接掌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管起了外匯貿易。

中間發生的,是一件從立法院質詢開始、以三名被告全部無罪結束的案子——揚子木材案。

後來的轉述常把這件案子的結果記錯。實際的程序是:指控、偵查、起訴、一審無罪、二審駁回上訴定讞。本文照這個順序,把每一步的出處攤開。

出處:法務部臺北地方檢察署《皇華臺北 鑑法薪傳》重案紀要「尹仲容案」、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尹仲容相關史料〉。

1955 年 3 月:立法院質詢

尹仲容自民國 39 年(1950)11 月起兼任中央信託局局長;民國 43 年(1954)6 月出任經濟部長,仍然兼任中信局局長。

民國 44 年(1955)3 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指控揚子木材公司負責人連續向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農民銀行、國防部工程處及美援會取得借款與外匯;並指該公司舊債未還,中信局等單位不但沒有嚴加追討,反而變更名目,提供新的融資。

中信局是放款單位之一,局長正是經濟部長本人,案子因此牽到他身上。

這裡要先分清楚:以上是質詢中的指控,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指控中提到的借款金額,本文查到的唯一來源只有一份機關出版品,且屬指控性質,所以本文不寫。

出處:臺北地檢署重案紀要「尹仲容案」、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尹仲容相關史料〉。

偵查、請辭、起訴

質詢之後,行政院長下令偵查,由最高法院檢察長奉命督辦。尹仲容隨即遞出辭呈。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即現在的臺北地方檢察署)經過 3 個多月調查偵訊,於同年 7 月,將尹仲容、中信局副局長及揚子公司負責人等提起公訴。依臺北地檢署出版的重案紀要,三人被訴的是貪瀆罪嫌。

被告在偵查中否認,辯稱放款是為了配合國防政策需要,也主張揚子公司尚有足額資產提供擔保。

出處:臺北地檢署重案紀要「尹仲容案」。

1955 年 10 月:三名被告無罪

同年 10 月,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三名被告無罪。重案紀要寫的是:「三名被告因犯罪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同年 10 月……判決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翌年,民國 45 年(1956)2 月判決上訴駁回,無罪定讞。從立法院質詢到定讞,不到一年。

一審無罪的三名被告裡,也包括揚子公司負責人。這是本案容易被記錯的地方:無罪的不只是部長,三名被告全部無罪。

出處:臺北地檢署重案紀要「尹仲容案」。

定讞之前,部長職位已經交出

尹仲容何時正式離開經濟部長職位,各來源說法不一:有寫 3 月請辭未奉核准、7 月起訴後准予停職,也有寫 11 月或 12 月才卸任。

有共識的部分只有兩件:他在質詢後隨即遞出辭呈;判決定讞時,他已不在經濟部長任上。也就是說,無罪定讞的時候,部長職位早已交出。

出處:遠見雜誌〈溯行經濟奇蹟〉系列回憶文章、葉萬安《台灣經濟奇蹟的奠基者 尹仲容》書摘、吳聰敏〈外匯管制〉講義、維基百科〈尹仲容〉(僅作比對)。

1957 年回到政府,1958 年管起外匯貿易

民國 46 年(1957)8 月,定讞一年半後,尹仲容出任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秘書長。從被起訴到回到政府,前後兩年一個月。

民國 47 年(1958)3 月,他接任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年 4 月,行政院公布「改進外匯貿易方案」。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記載,他主張廢除複式匯率、恢復單一匯率,並取消進口配額。

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不是尹仲容創設的:它在民國 44 年(1955)3 月就已設立,主任委員原由財政部長兼任;尹仲容是 1958 年 3 月接任。

出處: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尹仲容相關史料〉、吳聰敏〈外匯管制〉講義、遠見雜誌〈溯行經濟奇蹟-自由化的播種者〉。

六個常見誤傳

誤傳一:尹仲容或揚子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本案一審三名被告全部無罪、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定讞,揚子公司負責人同樣是無罪,不是被判刑。

誤傳二:一審判決日期只有一個說法

一審判決日期,回憶文章與專書寫 10 月 31 日、維基百科寫 10 月 30 日,官方出處只寫到 10 月。本文與影片只寫到月。

誤傳三:尹仲容是判無罪之後才請辭

尹仲容請辭、停職與卸任的時間,各來源說法不一(有寫 3 月請辭未奉核准、7 月起訴後准予停職,也有寫 11 月或 12 月才卸任)。本文只寫有共識的部分:他在質詢後隨即請辭,判決定讞時已不在部長任上。

誤傳四:尹仲容是被法院起訴的

起訴機關是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即現在的臺北地檢署),不是法院;法院是審判者。

誤傳五: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是尹仲容創設的

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在民國 44 年(1955)已經設立,尹仲容是民國 47 年(1958)3 月接任主任委員,不是創設者。

誤傳六:本案的借款金額是確定的數字

本文查到的唯一金額,是立委指控的金額,只見於單一機關出版品,並非法院認定,所以本文不寫。

這件事今天還剩下什麼

揚子木材案留下的,不是一個金額,而是三個階段的差別:指控、起訴、判決。立法院質詢提出的是指控;檢察處起訴,代表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法院判決,才是對事實的認定。這件案子在三個階段走出了三種結果,而當事人在定讞之前就已離開職位。

今天讀財經新聞也一樣:一則報導裡的金額、一份起訴書上的罪名,和法院最後認定的事實,常常不是同一件事。我們整理每一筆舊帳,數字只寫到出處撐得住的地方——這也是本文沒有寫出借款金額的原因。

至於那位被起訴、判無罪的部長,回到政府之後,推的是外匯改革。

常見問題

Q1:揚子木材案是什麼案子?

民國 44 年(1955)3 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指控揚子木材公司負責人連續向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等單位取得借款與外匯,舊債未還卻又獲得新的融資。時任經濟部長尹仲容兼任中央信託局局長,案子因此牽到他身上。同年 7 月,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以貪瀆罪嫌將尹仲容、中信局副局長及揚子公司負責人等三人提起公訴。

Q2:尹仲容在揚子木材案被判有罪嗎?

沒有。同年 10 月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三名被告無罪,理由是犯罪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45 年(1956)2 月判決上訴駁回定讞。揚子公司負責人也在三名被告之列,同樣無罪。

Q3:尹仲容什麼時候離開經濟部長職位?

各來源說法不一,有寫 3 月請辭未奉核准、7 月起訴後准予停職,也有寫 11 月或 12 月才卸任。有共識的部分是:他在質詢後隨即遞出辭呈,判決定讞時已不在經濟部長任上。

Q4:尹仲容判無罪之後做了什麼?

民國 46 年(1957)8 月,他出任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秘書長;民國 47 年(1958)3 月接任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年 4 月行政院公布「改進外匯貿易方案」。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記載,他主張廢除複式匯率、恢復單一匯率,並取消進口配額。

Q5:揚子木材案的借款金額是多少?

本文查到的唯一金額是當年立委指控的金額,只見於單一機關出版品,並非法院認定,因此本文不寫。法院的認定是三名被告犯罪事實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判決無罪。

查證來源清單(查證日期:2026-10-10)

事實來源
1955 年 3 月立委質詢與指控內容;最高法院檢察長奉行政院長命令督辦;3 個多月偵查、同年 7 月起訴三人(貪瀆);被告偵查中辯稱;同年 10 月一審三人無罪及理由;1956 年 2 月二審駁回上訴定讞 法務部臺北地方檢察署《皇華臺北 鑑法薪傳》重案紀要「尹仲容案」
1950 年 11 月兼任中央信託局局長;1954 年 6 月出任經濟部長;1957 年 8 月恢復公職;主張廢除複式匯率、恢復單一匯率並取消進口配額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尹仲容相關史料〉
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 1955 年 3 月設立;1957 年 8 月復出任經安會秘書長;1958 年 3 月接任外貿會主委;1958 年 4 月行政院公布「改進外匯貿易方案」 吳聰敏(臺大經濟系)〈第 21 章 外匯管制〉講義
3 月請辭未奉核准、7 月應訴期間准予停職;一審 10 月 31 日之說;1956 年 2 月 29 日二審駁回 遠見雜誌 1994 年〈溯行經濟奇蹟〉系列回憶文章
1958 年 3 月獲任外貿會主委、4 月 12 日公布改革方案(回憶文章) 遠見雜誌 1994 年〈溯行經濟奇蹟-自由化的播種者〉
請辭、慰留與 12 月交卸部長之說;三名被告全部無罪 葉萬安《台灣經濟奇蹟的奠基者 尹仲容》書摘(天下文化,2023)
一審判決日 10 月 30 日之說、任期止於 11 月 4 日之說(僅作比對) 維基百科〈尹仲容〉

說明:程序事實(質詢、起訴、判決、定讞)以臺北地檢署重案紀要為主;回憶文章、專書與百科只作交叉比對,彼此說法不一的日期一律只寫到月或只寫共識。本案唯一的借款金額屬立委指控、單一來源,本文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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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分享,非要約或個案承諾。文中內容均為已發生之歷史事件,整理自公開史料與當年報導,並註明查證日期;數字如為當年估計值或無官方統計者,均已於文中標示,引用時請視為量級參考。文中所述事件與業務均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非金融機構,提供不動產相關之諮詢與媒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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