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單一年只來一次,繳完就忘,很多人根本沒看過自己是用哪種稅率在繳。
地價稅有兩種算法: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兩者差距不小。重點是「自用住宅」不是自己住就自動算,必須符合資格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才用優惠稅率。先翻去年稅單確認自家土地用哪一種;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開徵 40 日前)提出,當年才適用,逾期從次年起適用。
地價稅單每年只來一次,金額通常不像房貸那樣讓人有感,所以大部分人收到就繳、繳完就忘,從頭到尾沒看過稅單上的稅率欄位。
問題就出在這裡:如果你的土地明明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卻一直用一般稅率在計算,一年多繳一些,好幾年累積下來就是一筆不小的數字。近年部分縣市稅捐機關會比對資料、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但不是每個縣市、每筆土地都會收到;穩當的做法還是自己確認。
地價稅的兩種算法差在這裡:自用住宅用地走優惠稅率,一般用地走累進稅率,地價越高稅率越重。很多人以為「我自己住,當然是自用住宅」,但稅法上的自用住宅是一個需要「申請並核准」的身分,不是居住事實的自動認定。
也就是說,就算你在這間房子住了十年,只要當年沒有提出申請,稅單就會一直用一般稅率寄給你。申請時點全國一致: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才適用;過了才申請,從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資格認定與應備文件,向所在縣市的稅捐稽徵機關確認。
實務上我們看過不少狀況,房子確實是自己住的,稅率卻一直是一般用地。常見的原因有幾種:
十一月是地價稅開徵的月份。稅單寄來之前,先把去年的稅單翻出來,看一下稅率欄位是自用住宅還是一般用地。如果看不懂,直接向所在縣市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帶著去年的稅單最快。
如果發現自己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卻沒申請,現在就備妥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期限是每年 9 月 22 日(開徵 40 日前):期限前申請當年適用,過了才申請就從次年開始——晚一年送件,就多繳一年。所需文件以稅捐稽徵機關的說明為準。
我們官網有一支地價稅試算工具,選縣市、填公告地價和面積,兩種稅率一起算給你看,可以先有個差距的概念。土地在桃園市,可以直接用桃園地價稅試算輸入地號查申報地價;土地在台中市,可以先看台中市地價稅試算教學,了解累進級距怎麼套。試算僅供參考,實際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繼承過戶之後,土地的稅率身分不會自動延續。原本父母申請的自用住宅稅率,在所有權人變更後不會自動延續,新所有權人要重新提出申請,並符合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申請同樣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當年才適用。
很多繼承人以為「房子過戶完就沒事了」,結果稅單年年用一般稅率寄來,自己完全沒發現。如果你近幾年剛辦完繼承,別等稅單來了才看:現在就確認稅率身分,並記得申請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
本公司不承辦地價稅申報或自用住宅稅率申請;資格、申請時點與稅額請洽所在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若你想了解不動產相關方向可以怎麼安排,歡迎聯繫。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468 號
不申請不收費,面談不收費。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且地價越高稅率越重,兩者差距不小。實際差額依公告地價與面積而定,可用試算工具先估一個概念,實際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不會。自用住宅稅率必須符合資格條件,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適用。沒申請就一直用一般稅率計算;近年雖有部分縣市稅捐機關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但不是每筆土地都會收到,別等通知。
不會自動延續。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新所有權人要重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符合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申請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當年才適用。建議繼承登記完成後就主動辦理,避免年年多繳。
翻出去年的地價稅單,看稅率欄位是自用住宅還是一般用地;看不懂可直接向所在縣市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帶著去年的稅單最快。要注意申請有期限:每年 9 月 22 日前(開徵 40 日前)申請,當年適用;之後申請從次年起適用,所以越早確認越好。
| 事實 | 來源 | 查證日 |
|---|---|---|
|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 9 條;本法最後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9 條 | 2026-10-06 |
|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以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稅法第 1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7 條 | 2026-10-06 |
| 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超過部分分五級累進課徵,最高千分之五十五(土地稅法第 1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6 條 | 2026-10-06 |
| 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土地稅法第 4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41 條 | 2026-10-06 |
|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2026-10-06 |
| 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4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40 條 | 2026-10-06 |
| 稅捐機關實務說明:房屋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或營業時,供自用部分符合要件者,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餘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 115-05-29 新聞稿(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10-06 |
| 稅捐機關實務說明:繼承取得自用住宅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115-09-05 新聞稿(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10-06 |
| 稅捐機關實務說明: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比對稅務、地政、戶籍及營業資料後,對可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尚未申請者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15-07-09 新聞稿(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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