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Estate Transaction Tax
自動判斷適用 1.0 或 2.0 版本,含自用住宅400萬免稅額、重購退稅。
一句話:這是房地合一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線上試算工具。輸入取得與出售的年月、成交售價與取得成本,工具會自動判斷適用 1.0 或 2.0 版本、依持有年限套用對應稅率(境內個人 45%/35%/30%/20%/15%),並可加計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估算。
結果為概算,實際稅額以申報並經國稅局核定為準。本工具不上傳您的資料,計算在瀏覽器端完成。
| 持有期間 | 個人境內 | 境外/法人 |
|---|---|---|
| ≤2年 | 45% | 45% / 35% |
| 2–5年 | 35% | 35% / 35% |
| 5–10年 | 20% | 20% / 20% |
| >10年 | 15% | 15% / 20% |
| 自用6年+ | 10%* | — |
| 持有期間 | 個人境內 | 境外/法人 |
|---|---|---|
| ≤2年 | 45% | 45% / 20% |
| 2–3年 | 35% | 35% / 20% |
| 3–5年 | 30% | 30% / 20% |
| 5–10年 | 20% | 20% / 20% |
| >10年 | 15% | 15% / 20% |
| 自用6年+ | 10%* | — |
課稅所得 =(成交售價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已繳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依持有年限適用的稅率。相關費用可以憑證核實,或以成交售價 3% 概算(有上限)。境內個人持有 2 年內為 45%、逾 2 至 5 年 35%(2.0 版逾 2 至 3 年 35%、逾 3 至 5 年 30%)、逾 5 至 10 年 20%、逾 10 年 15%。實際稅額以申報並經國稅局核定為準。
以「取得(購入)時間」判斷: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取得的房地適用 1.0 版;110 年 7 月 1 日之後取得則適用 2.0 版。依本工具速查表,境內個人在 1.0 版下持有 2 至 5 年適用 35%;2.0 版則把中間級距細分為持有 2 至 3 年 35%、3 至 5 年 30%,並將境內法人改按與個人相同的持有年限級距課稅。實際適用版本與稅率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徵。自用條件包含: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地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每 10 年僅能適用一次。是否符合條件與可享優惠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出售自用住宅後 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符合條件可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小換大(新屋成交價 ≥ 舊屋成交價)可全額退稅,大換小則按比例退稅。申請資格與退稅金額依相關規定,並以國稅局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