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依財政部官方公式,內建民國48–115年物價指數表,自動帶入計算。
賣房時的土地增值稅,是依「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幅」課徵,不是看成交價。稅基=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 × 物價指數調整)。一般用地按漲幅採 20%/30%/40% 三級累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適用 10% 優惠稅率(一生一次,另有「一生一屋」可再適用)。本工具幫你快速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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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年限 | 漲價未達100% | 漲價100%–200% | 漲價超過200% |
|---|---|---|---|
| 未滿20年 | ×20% | ×30% − A×10% | ×40% − A×30% |
| 超過20年 | ×20% | ×28% − A×8% | ×36% − A×24% |
| 超過30年 | ×20% | ×27% − A×7% | ×34% − A×21% |
| 超過40年 | ×20% | ×26% − A×6% | ×32% − A×18% |
以各年(月)為基期=100,115年3月所屬指數。點選年月可自動帶入上方試算。
| 民國年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需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無出租或營業使用、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以內等條件,並於申報時提出;「一生一次」用過後,符合條件可再用「一生一屋」。實際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地價稅是「持有」期間每年課徵;土地增值稅是「移轉(賣出)」時才課,課的是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部分。
出售自用住宅後一定期間內重購、且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依稅法規定與稽徵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