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在法律上可以設定抵押,問題不在「能不能」,而在誰願意承作、額度怎麼算。主要管道是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與少數商業銀行;成數沒有官方統一數字,各機構依鑑價、分區、是否農用與內規決定,通常比住宅保守。
先記住四件事
查「農地貸款」「農地可以貸款嗎」「農地貸款成數」的人,多半已經問過一家農會或銀行,得到的答案不是「不做」就是「成數很低」,卻沒有人說清楚為什麼。
這篇把農地貸款從頭講一次:法規裡的農地是什麼、法律上能不能設定抵押、誰在承作、成數為什麼比住宅低、農舍與農地差在哪、持分農地與農用證明怎麼影響送件、被拒之後名下有房還有哪些路,最後是全部的官方出處。
「農地」在日常對話裡是一個詞,在法規裡至少是三個。送件前先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兩欄,因為承作機構看的是那兩欄,不是「農地」兩個字。
| 名詞 | 法規怎麼寫 | 依據 |
|---|---|---|
| 農業用地 |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以及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摘述)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 |
| 耕地 |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原文)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 |
| 特定農業區 | 「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原文)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款 |
| 一般農業區 | 「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原文)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款 |
| 農業使用 | 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摘述,保留但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2 款 |
三件事跟送件直接有關:①只有「耕地」才有分割面積限制與私法人不得承受的規定(下面「成數為什麼低」會講);②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也算農業用地,但它不是「耕地」,承作機構對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看法不同;③實際有沒有作農業使用,會影響農用證明、農舍申請,也會影響承作機構對這筆土地的判斷。
農地是不動產。民法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也寫明,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所以「農地不能貸款」這句話在法律上不成立。
卡住的是另外三件事:
農業金融法第 2 條:「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農地抵押的主要承作者就是這個體系,再加上少數有農地抵押商品的商業銀行。
| 管道 | 承作什麼 | 誰能申請 | 依據 |
|---|---|---|---|
| 農會、漁會信用部 | 一般農地抵押貸款(依各信用部內規);政策性專案農貸 | 會員依各信用部規定;非會員的不動產擔保放款依信用部逾放比率分級:未滿 5% 得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的土地或建築物為擔保,5% 以上未滿 10% 限住宅或已取得建照、雜照的建築基地,10% 以上限住宅(限額標準第 5 條,摘述);專案農貸依各項貸款辦法的資格 | 農業金融法第 2 條、第 28 條第 5 項;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 5 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 全國農業金庫 | 政策性專案農貸(官網列 18 項,含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農業紮根貸款等 | 依各項貸款辦法與金庫公告條件 | 全國農業金庫「農業貸款」頁 |
|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 政策性購買耕地貸款的經辦機構之一 | 依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 3 條 |
| 少數商業銀行 | 農地抵押貸款商品;承作家數少,各家對分區、地區、面積、持分與用途的限制不同 | 依各銀行公開條件逐家確認 | 各銀行官網公開條件頁(本頁不具名) |
| 民間資金方 | 以農地設定抵押的民間資金;是否承作由資金方自行決定 | 依契約 | 見下文「被拒了還有哪些路」 |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10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3 條訂定)是少數把資格、額度、期限寫進法規的農地貸款:
兩個提醒:這是政策性貸款,用途是「購買耕地」,不是拿既有農地週轉;資格與額度是法規上限,實際核定由經辦機構審核(依個案)。
坊間整理的農地成數數字彼此不一致,也沒有官方出處,本頁不引用。能講清楚的是「為什麼各機構對農地保守」,原因都寫在法規裡:
| 原因 | 法規怎麼寫 | 對放款值的影響 |
|---|---|---|
| 買方被限制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萬一要處分,能承接的買方以自然人為主,銷售性低於住宅。 |
| 分割有門檻 |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書列有與毗鄰耕地合併、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89 年修法前後取得或繼承之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三七五租約終止、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專案核准等例外(摘述)。 | 小面積、共有的耕地難以拆開處分。 |
| 使用受管制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第 10 條第 1 項: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摘述)。 | 用途固定,鑑價以農用價值為基礎。 |
| 放款值的法定算法 | 銀行法第 37 條第 1 項:「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 銷售性是法定考量之一,上面三條都壓低銷售性。 |
| 政策性貸款按公告現值 | 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 計算基礎是公告現值,不是成交價。 |
某筆耕地買賣價額 1,000 萬元、當期公告現值合計 600 萬元(數字純屬假設,不是任何地區的行情)。
政策性購買耕地貸款的額度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同時受「最高 800 萬元」與「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兩個條件約束:600 萬元 < 800 萬元、600 萬元 < 1,000 萬元,所以計算基礎是 600 萬元。
買賣價額 − 計算基礎 = 1,000 − 600 = 400 萬元,這是自備款至少要補的缺口;實際核定額度由經辦機構依辦法與內規決定(依個案),可能低於計算基礎。
這題只是說明「為什麼額度看起來比成交價低很多」:差距來自計算基礎,不是來自某個成數。想知道自己那筆地的公告現值,調一份土地登記謄本就看得到。
農舍是建物,農地是土地;法規把兩者綁在一起,但條件各自獨立。
| 項目 | 農地(耕地) | 農舍 |
|---|---|---|
| 誰能有 | 自然人可以承受;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 | 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已成年,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滿二年,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且無自用農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摘述;參加集村農舍與離島地區另有例外) |
| 移轉 | 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第 31 條) | 89 年 1 月 4 日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第 18 條第 1、2 項,摘述) |
| 抵押 | 可設定抵押權(民法第 860 條) | 「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第 18 條第 4 項,原文) |
| 使用 | 耕地之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第 31 條);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第 18 條第 2 項,原文) | 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5 條第 1 款,摘述) |
對送件的意義有三個:①農舍不能單獨拿去設定,要連同坐落的農地一起;②89 年修法後取得農地所建的農舍未滿五年不能移轉(繼承、法院拍賣除外),承作機構會把這個處分限制算進放款值;③農舍如果沒照核定用途使用,農用證明會卡住,承作機構也會看使用執照與現況。
繼承來的農地常是共有。持分農地要先回答兩個問題:
順序是:先談協議分割,或由其他共有人承接你的持分;談不成,共有物分割可以向法院請求;真的要用持分取得資金,民間資金方是否承作由資金方自行決定,費用與利率依契約揭露,簽約前先把年利率與總費用算清楚。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用證明)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9 條核發的文件,法定用途是稅:申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 37 條第 1 項),以及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第 38 條;認定辦法第 3 條)。它不是貸款文件,但承作機構常用它判斷「這筆地是不是真的在農用」。
被一家婉拒,不代表每一家都不做;但先弄清楚被拒的原因是土地本身(分區、面積、持分、農用現況),還是信用、收入。下面幾條路性質不同,各自對應不同的卡點:
| 卡點 | 路 | 先讀 |
|---|---|---|
| 被一家農會或銀行婉拒 | 換管道: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少數商業銀行對分區、面積、農用與持分的內規不同;政策性專案農貸另有資格。送件前先問清楚被拒的原因,再鎖定一到兩家,不海投 | 〈房貸被拒怎麼辦?完整指南〉 |
| 卡在持分 | 先整合產權:協議分割、由其他共有人承接、或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 | 〈持分貸款完整指南〉 |
| 名下另有住宅、負債多筆 | 以住宅評估增貸、二胎,或把信貸、卡循等多筆負債整合成一筆房貸 | 〈房屋增貸完整指南〉、〈房屋二胎完整指南〉、〈債務整合完整指南〉 |
| 手上已有月息計價的民間借款 | 民間轉銀行:分階段轉回銀行 | 〈民間轉銀行:借款整理、轉貸條件與流程〉、〈民間二胎轉銀行匿名案例〉 |
| 住宅是老屋、或房貸寬限期快到 | 屋齡與寬限期各有自己的規則,分開看 | 〈老屋貸款完整指南〉、〈房貸寬限期完整指南〉 |
農地在農會與銀行走不通時,有些人會找民間資金方以農地設定抵押。民間資金方是否承作由資金方自行決定,費用與利率依契約揭露;本頁不寫成數。比較前先把月息換成年息:
| 民間報價 | 月利率 | 約當年息(月息 × 12) |
|---|---|---|
| 月息 1 分 | 1% | 約 12% |
| 月息 1.5 分 | 1.5% | 約 18% |
| 月息 2 分 | 2% | 約 24% |
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其約定無效。同一筆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在法律上可行,民法第 865 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次順位的受償順序排在第一順位之後,簽約前請對方寫明年利率、總費用與清償表。無法如期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民法第 873 條),農地拍賣的買方同樣受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的限制。月息怎麼年化,見〈民間借款月息怎麼換算成年利率〉;從民間分階段轉回銀行的做法,見〈民間借貸轉銀行貸款完整流程〉。
名下另有自住房屋、資金需求大、短期內收入回不來、又想留在原地的人,可以比較的是售後回租:房子過戶給投資方、同時簽租約繼續住,並可保有日後依約買回的權利;是否適合依個案不動產與財務狀況評估。完整說明見〈售後回租完整指南〉,簽約前的查證見〈售後回租是詐騙嗎?簽約前必看 5 件事〉。
被農會或銀行婉拒、正在急的人,是假貸款廣告最喜歡的對象。遇到下面任何一種,先停:
金管會 2023 年 11 月的新聞稿也提醒:有資金或債務協商需求,可以直接洽金融機構申辦或洽談;透過第三人或代辦業者辦理,可能遭收取高額代辦費,也可能衍生詐騙或個人資料遭不當利用的爭議。有疑慮,撥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被退件後常見的五種可疑要求,另見〈被銀行退件後,遇到這五種要求要先懷疑什麼?〉。
法律上可以。農地是不動產,可以依民法第 860 條設定抵押權;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也規定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辦理。卡住的不是法律,而是承作意願與放款值:中央銀行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定裡的「購地貸款」只指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之貸款,農地沒有統一的成數規定,要不要承作、承作幾成由各機構依內規、鑑價與銷售性決定。主要管道是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與少數商業銀行。
沒有官方統一數字。坊間整理的成數彼此不一致、也沒有出處,本頁不引用。各機構依銀行法第 37 條,按抵押物的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放款值;農地因為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分割有 0.25 公頃門檻、使用受區域計畫法管制,銷售性低於住宅,放款值通常保守。法規裡有數字的是政策性購買耕地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 800 萬元,額度按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期限最長 20 年;實際核定依個案。
農業金融法第 2 條把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與全國農業金庫定義為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是信用部的上層機構。信用部承作一般農地抵押貸款與政策性專案農貸;對非會員的不動產擔保放款,依主管機關訂的限額標準,逾放比率未滿 5% 的信用部,得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的土地或建築物為擔保;逾放比率 5% 以上未滿 10% 者限住宅或已取得建照、雜照的建築基地,10% 以上者限住宅(摘述);政策性專案農貸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推動、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編列,資格、額度與用途寫在各項貸款辦法裡。商業銀行承作農地抵押的家數少,各家對分區、地區、面積、持分與用途的限制不同,要逐家看公開條件。
政策性專案農貸有身分與用途要求,例如購買耕地貸款的對象是 18 歲以上 65 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非農民不符合。一般農地抵押貸款沒有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是農民;農會信用部對非會員也可以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但依主管機關訂的限額標準,逾放比率未滿 5% 的信用部,得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的土地或建築物為擔保;逾放比率 5% 以上未滿 10% 者限住宅或已取得建照、雜照的建築基地,10% 以上者限住宅(摘述),各信用部與銀行另有內規,常見的是看轄區與土地是否實際作農業使用;是否受理依各機構規定。
法律上同一筆不動產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次序依登記先後(民法第 865 條)。農會信用部與銀行是否承作農地次順位抵押依各機構內規,多數情況是民間資金方在看,由資金方自行決定是否承作;民間多以月息報價,比較前先換成年息(月息 1 分約當年息 12%、2 分約 24%),費用與利率依契約揭露;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其約定無效。
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在法律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但承作機構對單獨持分幾乎不接受。先看能不能整合產權: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4 款,89 年 1 月 4 日修法後繼承的耕地、以及修法前的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應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且分割後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摘述)。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權利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採多數決。整合不了,民間資金方是否承作由資金方自行決定,費用與利率依契約揭露。
農舍是建物,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不能單獨拿農舍去設定。89 年 1 月 4 日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的農民,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除外。農舍如果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依認定辦法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農用證明會卡住,承作機構也會看使用執照與現況。
先弄清楚被拒的原因是土地本身(分區、面積、持分、農用現況)還是信用、收入。土地本身的問題:換管道逐家問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與有農地商品的銀行;持分先整合產權。名下另有住宅、負債多筆的人,可以用住宅評估增貸、二胎、把多筆負債整合成一筆房貸、把月息計價的民間借款分階段轉回銀行;以農地向民間資金方設定抵押,由資金方自行決定是否承作。名下另有住宅的人,另一條性質不同的路是售後回租:房子過戶給投資方、同時簽租約繼續住,並可保有日後依約買回的權利;是否適合依個案不動產與財務狀況評估。
| 用途 | 來源 | URL | 查詢日 |
|---|---|---|---|
| 農業用地(第 10 款)、耕地(第 11 款)、農業使用含休耕但書(第 12 款)之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 | 2026-11-05 |
| 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10 | 2026-11-05 |
|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書各款例外;共有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須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16 | 2026-11-05 |
|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89 年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於自有農地興建之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繼承或法院拍賣除外);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18 | 2026-11-05 |
|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依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1 | 2026-11-05 |
|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符合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除外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3 | 2026-11-05 |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7 | 2026-11-05 |
| 繼承之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十年免徵田賦;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追繳與但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8 | 2026-11-05 |
|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發展條例第 39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flno=39 | 2026-11-05 |
| 特定農業區(第 1 款)、一般農業區(第 2 款)之劃定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31&flno=11 | 2026-11-05 |
|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已成年、戶籍與土地取得滿二年、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無自用農舍;集村與離島例外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10013&flno=2 | 2026-11-05 |
| 農用證明之申請情形(第 3 條)、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第 5 條)、有效期限六個月(第 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05 年 2 月 15 日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15 | 2026-11-05 |
| 農業金融機構之定義: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金融法第 2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13&flno=2 | 2026-11-05 |
|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部應積極配合辦理;所需經費於農業發展基金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金融法第 6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13&flno=6 | 2026-11-05 |
| 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8 條第 5 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業金融法第 28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13&flno=28 | 2026-11-05 |
| 信用部得辦理非會員授信:逾放比率未滿 5% 者,得辦理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放比率較高者擔保品範圍縮小(第 5 條);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上限(第 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115 年 1 月 28 日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18 | 2026-11-05 |
| 專案農貸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第 23 條);每一借款人多數專案農貸總餘額上限 800 萬元、附表額度較高者從其規定(第 24 條第 2 項);購買耕地貸款依其專屬辦法辦理(第 2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66 | 2026-11-05 |
| 法源(第 1 條);經辦機構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第 3 條);貸款對象 18 至 65 歲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與面積條件(第 7 條);期限最長 20 年(第 12 條);最高額度 800 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第 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10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09 | 2026-11-05 |
| 全國農業金庫承辦之專案農貸項目清單(18 項,含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與農業紮根貸款 | 全國農業金庫「農業貸款」頁 | https://www.agribank.com.tw/Page?itemid=21&mid=40 | 2026-11-05 |
| 金融機構之定義含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第二點第一款);購地貸款指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之抵押貸款(第二點第六款) |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115 年 9 月 17 日發布、9 月 18 日生效) | https://www.cbc.gov.tw/tw/dl-227611-e262ea5d31724ec696a8e2fa75a94600.html | 2026-11-05 |
|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銀行法第 37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01&flno=37 | 2026-11-05 |
| 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採多數決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34-1 | 2026-11-05 |
| 普通抵押權之定義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60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60 | 2026-11-05 |
| 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65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65 | 2026-11-05 |
|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73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73 | 2026-11-05 |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05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05 | 2026-11-05 |
| 帳戶不得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22 | 2026-11-05 |
| 有資金或債務協商需求可直接洽金融機構申辦;透過代辦業者辦理可能遭收高額代辦費、衍生詐騙或個資不當利用 | 金管會新聞稿(2023-11-29):呼籲民眾如有資金及債務協商等需求,切勿透過第三人或輕信代辦業者代為處理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11290001&dtable=News | 2026-11-05 |
|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 內政部警政署常見問答(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 https://www.npa.gov.tw/ch/app/faq/view?module=faq&id=2144&serno=A1078837 | 2026-11-05 |
鋮馨做的是不動產融資諮詢與媒合:把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持分比例、他項權利設定與現場使用狀況攤開來看,先判斷卡點是土地本身還是信用、收入,再比較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商業銀行、民間資金方,以及名下另有住宅時的增貸、整合、民間轉銀行、售後回租哪一條比較適合,然後鎖定一到兩家送件,不海投。走不通,我們會直接說。團隊歷來曾協助客戶向 39 家以上銀行與金融機構送件(並非同時合作或簽約家數)。
面談時請帶:身分證件、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農舍的使用執照(若有)、名下所有貸款的餘額與月付表、近 6 個月收入存摺或報稅資料;當天由你本人用自然人憑證調閱聯徵報告,我們在旁邊陪你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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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2-2249-0517 / 0958-13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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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不收費。
LINE 線上諮詢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非要約或個案承諾。法規、利率、費用與條件引用主管機關、聯徵中心及各機構官網公告(查詢日 2026-11-05),內容可能隨時調整,以最新公告與契約為準;文中試算為示意,非預測。民間資金方案由資金方自行決定是否承作。售後回租與貸款方案條件均依個案不動產條件、財務狀況與市場情況而定;本公司非金融機構,貸款類方案之最終核貸由金融機構決定。簽約前請詳閱契約條款,並衡量自身租金負擔與買回能力;如評估貸款方案,請一併衡量還款能力。